原文標準名稱:燃煤鍋爐澆注料施工工藝規范
英文標準名稱: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astable construction of coal-fired boiler
中文主題詞:
英文主題詞:
標準號:T/ZDL 014—2023
標準狀態:現行
國別:中國
發布日期:2023-12-05
實施或試行日期:2024-01-01
發布單位:浙江省電力行業協會
起草單位:華能(浙江)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華能(浙江)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長興分公司
標準類型:方法
標準水平:國內先進
中國標準分類號:
國際標準分類號:27.060.01
頁數:0
正文語種:中文
內容簡介5 澆注料施工工藝要求 5.1 施工前注意事項 5.1.1 施工前應結合原設備圖紙等出具相應的施工方案并經審批通過,施工方應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或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等相應資質。 5.1.2 施工現場的環境溫度宜在5 ℃~30 ℃范圍內,若超出該范圍宜采取相應的降溫或保溫防凍措施。 5.1.3 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進行清理,現場與澆注料接觸的金屬表面的油污、鐵銹及其它附著物等均應清理干凈。 5.1.4 施工前的其他事項應滿足GB 50211相關要求。 5.2 裝模 5.2.1 澆注料施工用的模板材料可選用不易吸水的木模或鋼模,使用中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且不易發生變形。 5.2.2 支模尺寸應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并根據現場施工區域的實際形狀位置等進行設計制作。 5.2.3 模板安裝時應平整、接縫嚴密、不漏漿,必要時設置模板固定措施。 5.2.4 澆注前,在模具內側應先涂抹脫模劑以幫助后續脫模。 5.3 原材料拌制 5.3.1 為保證施工性能和施工質量,應采用強制式攪拌機進行原料拌制,使用前應將攪拌機清掃干凈,以免造成污染影響施工質量。 5.3.2 拌制所用水源應為潔凈水,該水源中氯化物含量應不超過250 mg/L,pH值在6.5~8.5范圍內為宜,不應采用堿水、含有機懸浮物的水等,特殊情況下或采用其他液體拌制時應按照產品說明書執行。 5.3.3 澆注料拌制與配比應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執行,將骨料、細粉、結合劑等組成的混合料放入攪拌機內干混2~3分鐘,然后配入潔凈水或其他液體濕混3~5分鐘,確認均勻后方可使用。 5.3.4 拌制好的澆注料應在30分鐘內使用,超過規定時間或者產生初凝硬化的澆注料均不允許在現場使用。 5.4 澆注 5.4.1 澆注錨固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a)錨固件材質應與工作面材質相同或采用低合金耐熱鋼; b)錨固構件的形式與結構符合DL/T 936要求,通常可采用Y型抓釘,釘腿夾角為60?~80?之間,兩釘腿頭部各煨制10mm水平段; c)錨固件與工作面間必須滿焊、焊透; d)錨固件表面需涂抹膨脹緩沖材料,具體要求按GB 50211執行; e)錨固件與澆注料的相對高度應符合DL 5190.2相關要求。 5.4.2 現場澆注宜采用振動成型。當采用機械振搗時,一般采用高頻振動棒或者平板振動器,在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附著式振動器或人工搗制。 5.4.3 若使用高頻振動棒,澆注部分不應超過振動棒工作部分長度1.25倍,使用平板振動器時,厚度不宜超過200mm。 5.4.4 澆注時應振搗密實,使料內空氣等充分排出,且不宜在同一位置久振,避免澆注料產生離析和孔洞。 5.4.5 澆注料施工區域膨脹縫的設置應符合DL 5190.2要求。 5.4.6 澆注工作結束后,當澆注料表面干燥且強度達到70%時,方可拆除模具。拆除后澆注料表面應平整、無疏松、無孔洞,否則應對問題區域進行修復或重新澆注。 5.5 養護 5.5.1 澆注完成后開始養護,其環境溫度宜在15 ℃~25 ℃范圍內。 5.5.2 澆注料的養護時間按照產品說明書執行,若無具體要求,按GB 50211執行,通常應自然養護3~7天。 5.5.3 自然養護完成后應按照產品廠家提供的烘烤曲線進行烘爐,以去除澆注料中殘留的吸附水和結晶水,保障后續工作強度。 5.5.4 若所涉及澆注料施工區域較小且不具備現場烘爐條件,則應適當延長自然養護時間8~10天。
所需耐材幣: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