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
《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行業準入標準》和《螢石行業準入標準》的規定,為規范準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對符合準入標準的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生產經營企業實行監督,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及時將本地區(單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行業準入標準》、《螢石行業準入標準》和《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各一式三份,含電子文檔)報我部(原材料工業司)。
電 話: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郵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管理,推進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結構調整,發揮先進企業的引導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產能,依據《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行業準入標準》和《螢石行業準入標準》(以下簡稱準入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耐火粘土(高鋁粘土)及制品生產經營企業、螢石生產經營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準入標準的耐火粘土(高鋁粘土)及制品生產經營企業、螢石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公告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地方產業發展規劃;
(三)具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標準規范的生產裝置;
(四)具有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
(五)符合準入標準的規定;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設施和管理制度;
(七)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八)按生產指令性計劃組織生產;
(九)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上條規定的耐火粘土(高鋁粘土)及制品生產經營企業、螢石生產經營企業可向生產裝置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準入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有效證明文件;
(四)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企業生產經營及生產指令性計劃執行情況;
(六)項目建設備案(或核準)文件復印件;
(七)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八)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
(九)采礦權證復印件,或長期供貨合同及供貨方采礦權證復印件;
(十)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或長期供貨合同及供貨方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企業提供申請材料復印件的,應同時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受理機關驗證材料復印件的真實性后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企業。
第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及時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審核意見應當對照準入標準,在企業設立、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資源綜合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責任等方面明確是否符合規定。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三個月內,組織開展復審、核實。
符合準入標準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十個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標準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準入標準開展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標準情況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查企業自查報告,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公告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或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準入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標準;
(二)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等要求的行為;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四)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五)不按生產指令性計劃組織生產;
(六)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被撤銷準入公告資格的企業,整改合格后滿1年方可重新提出準入公告申請。
第十四條 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年度生產指令性計劃指標優先向公告企業配置。
公告企業若被撤銷準入公告資格,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立即收回其未完成的生產指令性計劃指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所有類型的耐火粘土(高鋁粘土)及制品生產經營企業、螢石生產經營企業。
第十六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