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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消息,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檢查驗收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檢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有關省(區、市)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財政廳(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精神,做好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檢查驗收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要會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對本地區煤炭落后產能淘汰工作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并將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完成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格式見附件),公告文件分別抄送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告中煤炭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淘汰完成時間等內容必須據實填寫,并與淘汰煤礦一一對應。
二、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根據各地公告的淘汰煤炭落后產能任務完成情況,對各地上報申請中央獎勵資金的煤礦個數和規模進行審核。
三、各省(區、市)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本地區2011年、2012年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完成情況進行公告。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局,盡快將2012年度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四、未完成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的省(區、市),應及時整改。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前,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將嚴格控制該地區的國家投資和項目的核準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