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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河南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河南省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河南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堅持依法依規。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鋼鐵企業建設冶煉項目須按程序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跨區域轉移的退出煉鐵、煉鋼冶煉設備,須按程序公示公告產能出讓信息。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是指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洛陽、三門峽市,濟源示范區。所稱市級是指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跨區域是指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跨省(直轄市、自治區)。
第五條 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六條 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于1.1:1。以下五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
(一)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
(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
(三)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
(四)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
(五)對利用回轉窯-礦熱爐-AOD爐工藝生產不銹鋼的煉鋼產能。
第八條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包括相應預處理及精煉設施)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區域置換的,須附產能出讓公告。
(三)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不同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第九條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本細則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審,確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意見表),符合條件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置換申報材料(本細則第十一條)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進行受理和審核,視情況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條 涉及跨區域置換的,退出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本細則要求,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產能出讓申請。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相關要求進行受理,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確認產能出讓核實意見表,符合條件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原則上不少于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發布產能出讓公告。公告后,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本細則第十一條)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于出讓至省外的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產能出讓公示后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視情況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如下。1.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介紹及有關文件。2.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加蓋企業公章)。省內退出項目須備注鋼鐵冶煉設備位置坐標(格式:北緯××°××'××",東經××°××'××")。3.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意見表。4.退出項目企業和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關于按期拆除用于置換退出設備的承諾書)。5.跨區域置換的,提供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退出產能出讓核實意見表、退出產能出讓公告,以及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關于產能出讓的確認意見。6.退出產能企業有多臺冶煉裝備的,須提供企業冶煉設備及產能(分配)清單。7.產能出讓方、受讓方企業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分別出具)。8.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審核確認××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請示》,須明確初審意見。9.跨區域建設的,退出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審核確認××項目產能出讓信息的請示》,須明確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后須嚴格執行,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須嚴格執行變更程序。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冶煉設備數量或產能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企業須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重新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同時撤銷。對項目備案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函告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后及時在門戶網站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備案前產能置換方案須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公告。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并留存拆除前、中、后期影像資料,由退出設備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企業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對同一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完成拆除后,由退出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拆除情況進行市級驗收,通過后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驗收申請,附用于置換的產能設備去向清單以及具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出具的設備處理證明文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組織對拆除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投產前,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方案核實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組織核實建設項目的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對建設項目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六條 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區域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對于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遺址公園等,須由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上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據國家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八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本細則進行解釋。
(來源:河南省工信廳)